香港职业技能标准查询系统 > 锁具修理工申报条件/评价方式
锁具修理工
颁布时间:2012-12-24 发文号:人社厅发〔2012〕114号
技能等级: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
申报条件
一一初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1年以上.
一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
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一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
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一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
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
用模拟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
者为合格,技师鉴定还须进行综合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