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职业技能标准查询系统 > 紧急救助员申报条件/评价方式
紧急救助员
颁布时间:2012-06-04 发文号:人社厅发〔2012〕54号
技能等级:紧急救助员、高级紧急救助员、紧急救助师
申报条件
一紧急救助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紧急救助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2年)以上。
(3)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公安、消防、武警等复员军人。
一高级紧急救助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紧急救助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
高级紧急救助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紧急救助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紧急救助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紧急救助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
职业紧急救助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紧急救助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
用现场模拟等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
为合格。紧急救助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