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职业技能标准查询系统 > 电信业务营业员申报条件/评价方式
电信业务营业员
颁布时间:2011-11-30 发文号:人社厅发〔2011〕114号
技能等级: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
申报条件
一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完成30个以上工作
日的实习;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一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
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
本职业(专业)毕业生;
(4)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一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
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连续工作满4年;
(3)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职、大专以上相近专业毕业生,在本职业连续工
作2年以上或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一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业务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业务师正
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连续工作满5年。
鉴定方式
本职业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或计算
机考试系统考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根据实际情况,用现场操作或闭卷笔试方式或计算机仿
真考试方式。两门考试均采取百分制,成绩皆达到60分以上为合格。业务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