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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职业技能标准查询系统 > 化妆品配方师(试行)申报条件/评价方式
化妆品配方师(试行)
颁布时间:2008-01-02 发文号:劳社厅发〔2008〕1号
技能等级:三级、二级、一级
申报条件
一三级化妆品配方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4)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
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一二级化妆品配方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
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5)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经本
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6)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
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一-级化妆品配方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0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
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新职业试行期间: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4年以上。
(5) 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1年以上。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专业能力考核采
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
以上者为合格。二级化妆品配方师、一级化妆品配方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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