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职业技能标准查询系统 > 首饰设计师(试行)申报条件/评价方式
首饰设计师(试行)
颁布时间:2006-12-27 发文号:劳社厅发〔2006〕33号
技能等级:三级、二级
申报条件
一三级首饰设计师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6 年以上。
(3) 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4)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二级首饰设计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3 年以上。
(2) 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3) 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
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5)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
(6)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 取得硕上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专业能力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 分及以上者为合格。二级首饰设计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