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职业技能标准查询系统 > 皮具设计师(试行)申报条件/评价方式
皮具设计师(试行)
颁布时间:2006-12-27 发文号:劳社厅发〔2006〕33号
技能等级:三级、二级、一级

申报条件

三级皮具设计师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6 以上

(2) 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4) 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年以上。

(5) 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三级皮具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级皮具设计师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3 年以上

(2) 取得三级皮具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3) 取得三级皮具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经二级皮具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5)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三级皮具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

(6)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三级皮具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二级皮具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 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一级皮具设计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9 年以上

(2) 取得二级皮具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

(3) 取得二级皮具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一级皮具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新职业试行期间:

(4)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专业工作 13年以上。

(5) 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10 以上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管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 分及以上者为合格。二级皮具设计师、一级皮具设计师还需进行综合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