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职业技能标准查询系统 > 汽车饰件制造工申报条件/评价方式
汽车饰件制造工
颁布时间:2005-01-28 发文号:劳社厅发〔2005〕1号
技能等级:初级、中级、高级
申报条件
初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 2 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
(3)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7 年以上。
(4) 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 (专业) 毕业证书。
-高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7 年以上
(3) 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等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 毕业证书。
(4)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 分及以上者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