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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设计师
颁布时间:2004-06-15 发文号:劳社厅发〔2004〕7号
技能等级:设计员、助理包装设计师、包装设计师、高级包装设计师

申报条件

包装设计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相关职业(物流、印刷、机械、食品、材料、艺术设计等) 初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 1年以上,经装设计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相关职业初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

(3)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助理包装设计师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包装设计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助理包装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包装设计员职业资格证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8 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5)

包装设计师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助理包装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包装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助理包装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8 年以上。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6 年以上。

(5)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

高级包装设计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包装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经高级包装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包装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6 年以上

(3)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8 年以上。

(4)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券笔试方式,专业能力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或模拟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到 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句装设计师和高级包装设计师鉴定还须进行综合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