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职业技能标准查询系统 > 社会工作者申报条件/评价方式
社会工作者
颁布时间:2004-06-15 发文号:劳社厅发〔2004〕7号
技能等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申报条件

社会工作者四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获得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

(2) 获得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经社会工作者四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 1959 年以前出生,获得中专或同等学历,连续从事社会工作 3 年以上,经社会工作者四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社会工作者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获得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硕上学位,

(2)获得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学历,连续从事社会工作 2 年以上

(3)获得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连续从事社会工作 3年以上,经社会工作者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 取得社会工作者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社会工作 3 年以上,经社会工作者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社会工作者二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获得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2) 获得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本学历,取得社会工作者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社会工作 5 年以上,经社会工作者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 获得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取得社会工作者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社会工作 3 年以上,经社会工作者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社会工作者一级(具备以下条件者)

取得社会工作者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社会工作 3 年以上,经社会工作者一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职业能力考核采用笔试、情景模拟等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 分及以上为合格。社会工作者一级和二级还须进行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