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职业技能标准查询系统 > 广告设计师申报条件/评价方式
广告设计师
颁布时间:2003-07-02 发文号:劳社厅发〔2003〕14号
技能等级:三级、二级、一级
申报条件
-三级广告设计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经本职业三级广告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二级广告设计师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三级广告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广告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三级广告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3)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8 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广告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相关专业的本科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广告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一级广告设计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二级广告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6 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广告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二级广告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8 年以上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或上机考试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 分及以上者为合格二级广告设计师、一级广告设计师鉴定还须进行综合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