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职业技能标准查询系统 > 鉴定估价师申报条件/评价方式
鉴定估价师
颁布时间:2003-07-02 发文号:劳社厅发〔2003〕14号
技能等级:估价员 、估价师
申报条件
鉴定估价员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经本职业鉴定估价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1)
(2)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3) 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 (专业) 毕业证书。
鉴定估价师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鉴定估价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本职业鉴定估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鉴定估价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3) 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 (专业) 毕业证书。
(4) 取得本职业鉴定估价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 分及以上者为合格。